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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原则"入法 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贡献"中国方案"

2020年5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指出“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草案第九条)”。

“绿色原则”入法是中国对世界民法体系的贡献

从环境保护的历史来看,环境保护最初是为了解决工业污染带来的健康问题,后来逐渐扩展到生态保护、物种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等多个领域。然而,过去较为狭窄的环保观忽视了环境保护的一个初衷,就是保护环境是为了捍卫“个人拥有的享受美好环境的权利”。

限制与约束并存守护“绿色底线”

据悉,从立法内容上,《民法典》1260条中共有18条直接体现了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据刘佳奇分析,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主要在以下三方面具体体现:

首先,为物权设定“绿色限制”。例如,民法典第326条把“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用益物权合法行使的基本要求;第346条把“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条件。

其次,为合同履行设定“绿色约束”。例如,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把“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作为合同履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第619条对于包装方式的包装方式增加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最后,严格侵权责任以守护“绿色底线”。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其中,第1232条新增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第1234条和1235条明确了对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范围。

“绿色原则”可作为立法依据渗透入生活各方面

民法典作为民事活动的最基本遵循,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发挥着基础性指引作用。因此,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确立,使得绿色理念得以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助于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

让“绿色原则”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这就需要通过广泛开展普法工作,阐释好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绿色条款”,使之成为全体社会成员都自觉遵循的规范。

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准确理解绿色原则、适用绿色条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责编: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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