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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之路】建立和巩固新政权

来源:《共和国之路》作者:李忠杰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一个崭新的国家政权在中国建立起来,并很快得到巩固。

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组成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0月1日下午2时,新选出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第一次会议,宣布就职。

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政务院及所辖委、部负责人名单。21日,周恩来总理主持召开政务院第一次会议,宣布政务院成立。政务院作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下设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和人民监察4个委员会,共设有内务、外交、财政、金融、贸易、公安、重工业、轻工业、交通、农业、科学、文化、教育、民族、侨务等30个工作部门。

此前于1948年9月成立的华北人民政府,以较为完整的行政系统,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做了组织上的准备。在华北人民政府的基础上,中央人民政府各机构和各部门直接、顺利地组建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时候,在约占全国面积1/3的老解放区已建立了人民政权。随着中央人民政府的建立,新解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权也逐步建立起来。由于当时尚不具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政府的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产生采取了逐步过渡的办法:第一步,在新解放地区一律实行军事管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军事管制委员会从上至下委任人员组成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接管原国民党政府的一切公共机关、产业和物资,镇压反革命活动,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组织恢复生产;第二步,军管会或地方人民政府在条件许可时,组织召集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为人民参政议政的初期形式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过渡形式;第三步,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用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地方人民政府。

为保证中央政令的统一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实行大行政区制度,即在中央与省之间设立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5个大行政区。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任命负责人员组成大区行政机构,即东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华东、中南、西南、西北4个军政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原华北人民政府结束工作,所辖五省二市即河北、山西、绥远、察哈尔、平原省,北京、天津市归中央直属,另在政务院下设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

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对各级地方政权的隶属关系、组成、职权、机构等作了明确规定,使地方各级政权的建立有了初步的法规依据。到1951年,全国大陆共成立29个省、1个自治区(1949年12月2日,成立于1947年5月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改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首府由原驻地乌兰浩特移至张家口,后迁至归绥即今呼和浩特)、8个省级行署、13个直辖市人民政府,140个市人民政府及2283个县级(包括县、旗、宗、自治区等)人民政府,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整套政权机构。

新解放区在经过军事管制之后,开始对城乡基层政权进行系统的改造,明令废除国民党时期的城乡保甲制度,将原来的保改为街,设正副街长;甲改为闾,设正副闾长。1952年开始,在城市开展民主建政运动,即召开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民主选举市人民政府。一些城市以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关,并在其下建立群众自治性组织——居民委员会。

在新解放区农村,首先建立带有半政权性质的农民协会组织,陆续废除旧保甲制度,然后民主选举乡人民政府。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确定乡为中国最基层的政权。

经过地方各级人民政权的建立和对全国城乡旧的基层政权进行彻底改造,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从中央、大行政区、省、县(市)、区、乡一直延伸到社会的最基层,初步形成上下贯通、集中高效、便于发挥高度组织动员能力的国家行政体系。国家政权组织有效地深入到城乡基层社会,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建设的一个特点,也是中国社会政治结构的一次重大变革。

(本文摘编自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的《共和国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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